分享

语言

搜索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15日投资者保护教育

发布时间:2024-3-16 9:55:21

发布者:本站

浏览量:310

河南证监局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各方协同发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提出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宣传工作。公司为提升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意识,丰富投资者财富管理风险知识,开展了2024年3月15日投资者保护教育活动,通过融资融券、股票交易所得税纠纷、可转债强赎纠纷等案例为广大投资者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案例一融资融券业务纠纷
      一、案情简介
      投资者W某在A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A公司交易软件中卖券还款提供按负债顺序还款和按指定流水还款两种方式,W某办理融资还款业务时两种还款方式都采用过。W某认为这两种还款方式交叉使用导致A证券公司多收其融资利息,遂向“12386”热线投诉A证券公司。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W某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的还款顺序在法律法规上没有具体规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执行。
根据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投资者卖券还款选择按负债顺序还款的,公司将按照融资欠款到期时间顺序优先偿还先到期的融资债务,同日到期的按买入时间顺序优先偿还成交在先的融资债务;选择按指定流水还款的,公司将优先偿还指定合约融资欠款,余款按照负债顺序还款的方式偿还剩余融资债务。如果客户融资利率不变,其无论采用哪种卖券还款方式,均不影响其融资利息总金额,也不影响客户其他权益。
由于融资融券规则复杂,尽管A证券公司多次向W某说明交叉还款并不影响其融资利息,并提供计息规则、解释造成误解原因、提供核查凭证,但W某不认可,坚持要求赔偿。双方纠纷难以自行解决,经“12386”热线建议,同意转调解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
      案例二股票交易所得税纠纷
      一、案情简介
      投资者W某在A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2021年9月累计卖出新三板某公司股票合计金额近7万元,实际到账资金只有5万多元。W某认为卖出股票的成交金额与到账资金金额相差较大,随联系A证券公司询问原因,被告知其交易行为是限售股减持,证券公司根据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W某对此不认可,遂向“12386”热线投诉A证券公司。
      二、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计算个人所得税,投资者转让限售股应缴所得税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投资者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额的,投资者应自证券机构代扣代缴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案例三可转债强赎纠纷
      一、案情简介
      投资者W某在A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开立账户并进行交易。W某于某可转债最后交易日首次买入后当日既未卖出也未进行转股行权,最终该转债被强制赎回导致W某损失。W某认为A证券公司没有提示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强赎风险,对其亏损存在责任,遂向“12386”热线投诉。
      二、案例分析
      W某开通可转债交易权限时,和证券公司A签署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其中约定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赎回条款以及强制赎回相关风险;还约定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人发布的可转债相关公告。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决策时应当了解该债券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公告,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相应后果。
通过此次活动,公司期望能够提高投资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并为投资者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贡献一份力量。投资者可于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至3月18日(星期一)16:00通过公司邮箱yuguang@yggf.com.cn进行提问。公司将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